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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比高影城来广营店大厅,酒后滋事,在民警出警过程中,殴打民警张某甲(男,56岁,北京市人)、辅警张某乙(男,22岁,河北省人)、辅警李某某(男,19岁,河北省人),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张某甲下颌部软组织损伤;张某乙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右手软组织损伤;李某某额部皮肤挫伤,左耳开放伤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民警张某甲、辅警张某乙、辅警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进行赔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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