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大学文化,**银行毕节分行工作人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并释放,2019年4月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2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英伦步行街附近殴打出租车驾驶员许某某,后又用脚踢打另一出租车车门。许某某报警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某及许某某送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碧阳派出所,交由该派出所值班民警调查处理。2018年3月28日0时20分左右,王某某在碧阳派出所接待室抓扯民警王某甲衣领,王某甲及特巡警大队民警李某某安抚王某某并让其坐在椅子上,王某某坐了一会儿后将自己的眼镜甩在地上,突然站起来用拳头殴打民警王某甲,后被在场人员控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向被殴打的民警道歉,取得了被殴打民警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出警经过、疾病证明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向被殴打民警赔礼道歉,被殴打民警王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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