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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1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9时许,乐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高某某等人到滦州市火车站附近传唤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人员王某某,王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在强制带离王某某的过程中,王某某用脚将高某某的右眼部踢伤,并对高某某进行威胁、辱骂。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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