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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0时许,漳州台商投资区**大队联合龙海市**站等工作人员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区家禽养殖场拆除工作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推电动车去撞击及持泥土、石头砸执法人员,后又用手殴打执法人员孙某某,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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