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小区物业**,出生地甘肃省宁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镇**村**里**号,暂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村**院一出租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村**大院的暂住地内,酒后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矛盾,后苹果园派出所民警杜某某到现场进行执法工作并要求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挥打杜某某面部,致杜某某颜面部软组织挫伤,王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杜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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