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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小兵,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6日、自2020年9月7日至10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45分,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民警周某某、李某某持传唤证至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传唤张某甲,因张某甲未在家中,周某某在该室门口向张某甲的同住直系亲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乙告知相关事项。两人表示知道,周某某遂准备离开。此时李某某称将传唤证给他们看一下,处理之后对小孩子有影响。周某某遂将传唤证举起,张某乙从周某某手中抽走传唤证查看,周某某要求张某乙返还文书,并称该文书不可以看,后王某某拿回还给周某某。周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质问张某乙为何抢公安机关文书,张某乙要求周某某出去,并称要报警。在周某某同王某某交涉过程中,张某乙要求周某某对其母亲尊重,并从周某某手中抢夺了传唤证。王某某将传唤证还给周某某后,再次要求周某某离开。周某某未离开,并逼向张某乙,警告张某乙不得抢夺法律文书,张某乙用手推了周某某胸部,周某某遂将张某乙拽出房间,予以制服。王某某见张某乙被周某某摁在身下,用手拉扯周某某耳朵。张某乙挣脱周某某控制后,用手抠周某某嘴巴,随后周某某再次制服张某乙,王某某继续拉扯周某某耳朵,致周某某耳部多处破损。后王某某要求民警李某某制止,李某某遂要求王某某先松手,随后王某某、周某某先后起身,张某乙躺在台阶上。

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南通市崇川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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