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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北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温德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1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四合田园**外饭店附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酒后准备搭乘出租车回家过程中,无故对正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交警进行辱骂,并欲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交警对该出租车进行阻拦后,被王某某家属阻拦,交警李某某随即报警。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红旗派出所民警富某某、郑某某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处置,依法口头传唤王某某及家属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王某某拒不配合,用手击打郑某某胸部两下。到案后,王某某取得被害人郑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辱骂交警,用脚踹出租车车门,用拳头打出勤民警的经过。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王某某用拳头打郑某某阻拦民警执法经过。

3.证人姜某某、高某某、富某某、陈某某、宁某某、李某某证言:王某某妨害公务的经过。

4.书证:(1)人民警察证:富某某系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民警;

(2)工作说明:郑某某警官证正在办理中;

(3)伤情照片:郑某某被打部位照片;

(4)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因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

(5)抓捕经过:抓获归案;

(6)谅解书:郑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7)证明、申请书:温德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其家庭条件不好,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王某某对自己行为表示后悔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恳请检察机关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8)户籍证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勘验高某某车辆,高某某辨认王某某肖像。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交警及民警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获得被害民警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 系初犯、偶犯,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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