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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甘谷县******号,群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甘谷县“友谊”饭店对面马路摆摊卖核桃期间,借酒风先后与刘某甲、张某某夫妇发生纠纷,并相互谩骂与撕扯,后王某某又无故殴打刘某甲、张某某夫妇。刘某甲报警后甘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刘某乙、卢某某带领两名辅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在处置劝解过程中,王某某不听执法民警的劝阻和指令,仍然谩骂扑打民警,期间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头部误打一拳,执法民警迅速将其控制并带至城关派出所办案区进行审查,王某某对其酒后殴打他人及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头部被拳头击打后致头昏、头晕,但并无明显外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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