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蒙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王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理发店内容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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