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0********,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兴隆县**旅馆经营管理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胡同**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兴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4日2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兴隆县**镇**旅馆防盗门内的一个房间有一对男女正在发生卖淫嫖娼的性行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旅馆老板王某某在经营**旅馆期间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并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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