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9月14日,王某某先后多次在日照市宾馆开房间或是在自己车内容留他人吸毒。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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