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张北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张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1月27日20时许,张北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张北县**路**底商王某某经营的**足道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足道存在卖淫嫖娼嫌疑,遂将经营者王某某及刘某某等三人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调查:卖淫女刘某甲、岑某某、刘某乙三人均在王某某经营的足道内卖淫,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只有言词证据,无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张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