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淮安市**路**浴室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房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路**浴室,容留刘某某向王某某卖淫一次,容留邓某某向骆某某卖淫一次,并向王某某、骆某某收取嫖资各2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浴室员工,明知**浴室内有人卖淫嫖娼,还在**浴室内看监控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2019年9月17日晚22时许,在其上班后,还查看监控为卖淫嫖娼人员“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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