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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1月21日23时许,站前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路中段**足疗店内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当晚民警将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田某某及足疗店员李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经询间,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田某某对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在店内发现大量避孕套等卖淫工具,并通过询问证实该足疗店老板为王某某,经过进一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店内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同时查明足疗店员李某某明知店内存在卖淫行为并且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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