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9********,案发前系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至今,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用户增长部部门主管朴某某行贿100余万元人民币,严重损害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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