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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陕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陕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在与陕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陕西**城市建设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洽谈“**”商业街整合推广服务项目过程中,在双方已口头约定月度推广合同价款为6万元的情况下,明知黄某某要将合同价款虚增至9万元,以此骗取置业公司款项。王某某请示公司董事长苏某某(另案处理),经其同意后按照黄某某的要求,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公司先后收到置业公司按照合同价款所转的12个月推广服务费。王某某报苏某某审批同意,从公司账务中将该12个月所骗取的36万元扣除税款后,分8次将剩余的32.22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黄某某。

2019年12月12日,王某某在**区**路**小区其家中被传唤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城建公司、置业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章程;黄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汇兑来账凭证、记账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同案犯黄某某、苏某某供述;

3证人梁某某证言;

4黄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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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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