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6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经商,住浙江省**市**区**镇**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童某某担任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负责处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债务的还本付息工作。至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以及优先给付等不正当利益,前后共计向童某某行贿人民币480.9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调整了对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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