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8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5月1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7日补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3日,张某某、孙某甲将王某某、孙某乙(已判决)等召集到沙场,准备将李某某沙场打黄,王某某等人到隔壁李某某沙场办公室砸碎窗玻璃,当晚王某某等与被害人李某某一方互殴,致李某某轻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乙证实“打完仗那天我们在医院唠嗑,王某某说李某某脑袋是他打的”,系传来证据,非直接证据,且王某某辩称自己是吹牛才这样说的。证人焦某某、刘某某证言中证实有人持木棒殴打李某某头部,但未证实具体为何人。被害人李某某的指控,无其他有力证据相印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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