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志辉)(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刑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12日两次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宾川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共三十日。

宾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在宾川县**镇**村邹某某户厨房内与邹某某、刘某某、邹某甲发生口角,后王某某被众人拉劝回家,后王某某返回到邹某某户厨房内,趁在场人不注意拿出其携带的一把尖刀对刘某某和邹某甲比划并出言威胁,邹某某及在场张某某发现后及时将王某某手中的刀抢走,后张某某多次试图将王某某带离邹某某户,在王某某走到邹某某户大门口时突然又再次返回到邹某某户院内,在院内的邹某某、刘某某先后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旁人拉开。经宾川衡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左肩关节脱位伤情达轻伤二级,王某某左侧第7、8、9、10、11肋骨骨折伤情达轻伤二级。

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宾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