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52********,初中文化程度,合肥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坊**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4年11月24日,合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合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合肥**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了**住宅区(**小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乙公司承建小区建设工程。2007年5月5日,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四人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天然轩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对相应的购买、租赁车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由当时的**物业公司代为管理。2016年3月3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由徐某某担任主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担任副主任、宋某某担任秘书等6人组成。2016年10月28日,某乙公司确认,张某甲等四人无偿使用并看管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小区幼儿园综合楼位于物管用房以南部分房屋(按规划应移交**社居委),物管用房及业委会用房位于一楼以及二楼北侧。2016年11月,**物业公司撤离,合肥**物业管理公司入驻该小区,张某甲等人委托何某某代为管理车位租赁及收费,并使用上述房屋为办公用房。
自2016年底开始,王某某等人坚持认为何某某等人占用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同时与何某某一方因该小区地下车库权属及租金收益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2月12日,徐某某、王某某打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在小区内发布公告,将地下停车位管理权及收费权授权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每个车位每月收费100元,并私自雇佣保安,非法占用地下车位长达半年之久。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6日,何某某等人代管的地下车库车位地锁先后被撬盗,张某甲等人又委托张某乙参与处理纠纷事宜。2017年3月9日,其办公区域防盗门被撬盗。2017年3月14日夜,徐某某、王某某借张某乙、何某某非法侵占小区业主房屋为名,伙同宋某某密谋,徐某某持撬棍,王某某、宋某某在旁望风,共同对张某乙、何某某等人办公区域的防盗门进行肆意损毁,造成恶劣影响。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23日晚,王某某等人为达到驱赶张某乙、何某某,逼其归还天然轩小区幼儿园综合楼二楼8间办公用房的目的,张贴通告敦促张某乙、何某某搬离办公场所,并由王某某负责寻租空房,于夜间将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的8间办公用房内的座椅、沙发、铁皮文件柜、复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偷运至许岗村民倪某某夫妇家进行藏匿,并将办公室木门卸掉。何某某等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多次询问王某某,其均矢口否认,并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2017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在倪某某夫妇家将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失窃的部分办公用品起获,经估价,涉案联想电脑、惠普复印机等价值人民币5518元(不含桌椅、板凳和文件柜、不间断电源等物品)。
2019年11月25日,张某甲等四人对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提起占有物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自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车位使用费,获法院支持。
何某某等人于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24日多次报案。2018年9月29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何某某等人物品被盗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7日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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