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2010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因多次吸食毒品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因赌博、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5月2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因在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费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2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韦某在费县**KTV内,殴打李某、王某甲,造成李某轻伤、王某甲轻微伤,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证实系何人造成李某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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