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1989年至2019年3月任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10组组长,住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西时埠口10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4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或2017年5月的一天中午,在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金**家吃饭时,被不起诉人王**与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王**将徐**放在饭桌上的手机摔坏,并与徐**发生撕扯。
2、2017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金**在新野县张楼村白河滩的路边碰到被不起诉人王**,金**因为宅基地问题质问王**,两人发生争吵、撕扯。
3、2019年1月26日18时许,在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10组的田地里,因为犁地的事情,被不起诉人王**与时波周发生口角,引起撕扯,期间王**用砖头砸伤时波周头部。经鉴定,时**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王**对时**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