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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81989********,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街道**桥**,无业。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某在镇巴县城河滨大桥对面“枫林晚宾馆”旁边的网吧上网,严某某打电话让其司机王某某去接他,王某某遂带上张某某驾驶严成华的猎豹越野车离开时,将灯饰店老板刘某某放置在公路上的禁止停车示意牌压坏,刘某某便指责王某某,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刘某某用被压损的示意牌拍打严某某的猎豹车前叶子板。王某某、张某某因急着接严某某,就开车离开了。在接到严某某后,王某某将刚才的情况告知了严某某,严某某遂带领王蛟、张某某来到刘某某的灯饰店,严某某伙同王某某对刘成英、刘某某丈夫马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严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该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18日,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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