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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

龙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中旬至2017年10月中旬,漳州市**大道道路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部雇佣郭志伟经营的**运输车队将**标段内的废渣土运输出场至指定地点。在此期间,**车队老板陈某某伙同叶某甲、叶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达到统揽**标段渣土运输的目的,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驾驶轿车恶意追尾、驾驶电动车与土方车刮擦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并驾驶摩托车、面包车在**标段大门堵截出场的土方车等方式阻扰其车队土方车运输。后**运输车队被迫退出**标段渣土运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龙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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