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7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打电话将刘某某(已判刑)叫至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街道****23号楼2楼办公室门口,以解决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债务问题,期间刘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持刀将朱某某手部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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