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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到兰西县**镇**村**屯**合作社闹事,王某某骑摩托车追赶撞击合作社被害人唐某某,至唐某某轻微伤,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到榆林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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