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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中国**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路**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8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7日2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苏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门**门口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至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人受伤,后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后被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参与对被害人陈某某的殴打行为,仅仅对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负有责任,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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