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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现年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路**号**号。2011年王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某、袁某某在高某某(另案处理)家赌场分别向李某某借取高利贷用于赌博。后袁某某、杨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李某某指使李某、王某某等人多次采取电话滋扰、入户造势、跟踪尾随等软暴力方式向袁某某、杨某某二人讨债,致使杨某某、袁某某对其团伙成员产生恐惧,不敢正常上班、惧怕回家,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负担、家庭破裂、亲情毁灭、远走他乡躲债谋生,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及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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