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朝阳新村**酒店因住店时服务员索要身份证一事,酒后辱骂服务员、撕扯酒店保安、用砖头将**酒店大门白钢钢化玻璃砸坏,经鉴定,被砸物品损失人民币4350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酒店人民币2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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