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8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董某某、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及陈某甲父母在一起吃饭,饭后在蓬安县玉凤街“御鑫酒吧”唱歌,4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十余人殴打董某某后,返回该酒吧后厨找了一把西瓜刀和一个蓝色塑料垃圾桶后,来到现场对参与殴打的对方人员进行威胁恐吓,事后回到酒吧房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停在现场车辆的车主损失并得到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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