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红桥区**里**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红桥区咸阳路北运河桥桥下停车场,使用其汽车配备的安全锤将被害人刘某某牌照号为津H****6的黑色宝马X5牌汽车左后侧玻璃砸碎,后发现被害人后备箱处有包,于是从被砸车窗进入车内将包及包内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偷走后逃逸。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被盗高尔夫球杆等物品。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的13根高尔夫球杆及1个高尔夫球包,价值人民币26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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