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界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界首市**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姜某甲,成立于2013年1月4日,开发界首市公园大地小区,周某甲挂靠河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阜阳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公园大地一期的所有工程,周某甲的合伙人为李某某(实际出资人为李某某的妻子夏某某),周某乙、乔某某夫妻为周某甲下属的瓦工、混凝土工班组负责人,周某丙、刘某某夫妻为周某甲下属外架班组施工带班负责人。施工初期,周某甲和李某某分别建设了活动板房供日常办公和工人居住。2018年年底,界首市**置业因与周某甲和李某某产生劳资纠纷造成工程停工,界首市**置业为了能按期交房,遂将周某甲承包的剩余没有干完的部分工程重新转包给了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晏某某为**建工承接的公园大地施工项目负责人。因**置业与周某甲之间的合同没有终止,周某乙夫妇、周某丙夫妇和部分工人一直在公园大地一期的活动板房内居住。2019年3月份,**建工的工人强行进入公园大地现场施工,与住在工地的工人发生冲突。为了达到进场施工的目的,**建工董事长秦某某和员工晏某某、王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对公园大地进行“清场”,计划由**建工从阜阳市雇用社会闲散人员,由界首**置业康某某从太和纠集人员,把周某乙等人打走以后再拆除工地上的活动板房。2019年3月22日晚上20时许,秦某某安排姜某乙从阜阳找人,后姜某乙和杨某某经潘某某联系社会闲散人员袁某某从阜阳纠集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姜某乙又安排马某某从阜阳租用一辆大巴车,当天晚上将纠集的人员运输至界首,并入住位于界首高速路北边的万达宾馆。2019年3月23日凌晨,从阜阳来的大巴车回阜阳时又带走十几人,还剩十几人住在万达宾馆待命。
2019年3月23日下午18时许,康某某通过其小孩舅栾某某从太和纠集的韩某某等人驾驶沪******车辆经太和肖口方向进入界首,随后在晏某某带领下到公园大地工地上查看地形,准备晚上的“清场”行动。当晚21时许,晏某某、王某某和康某某在公园大地售楼部商议晚上清场行动的事情。晚22时50分左右,晏某某安排马某某、孙某某到万达宾馆将袁某某等人接到公园大地地下车库集合。去宾馆接人去了三辆车,分别是马某某、孙某某和胡某某驾驶。之后,晏某某和王某某从公园大地售楼部带着康某某提前准备好的十多根橡胶棒到地下车库等候,在地下车库见到史某某和韩某某等人。纠集的袁某某等人到达地下车库以后,由晏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发橡胶棒。23时许,杨某某开车带着秦某某从阜阳赶到界首公园大地,秦某某发出行动命令,晏某某和王某某安排史某某带领纠集的人员持橡胶棒进入工地,将活动板房内的门跺开,随意殴打住在活动板房内的周某乙、乔某某和周某丙等人。后马某某、孙某某和史某某分别开车将纠集的袁某某等十几人送回阜阳,到达阜阳后马某某支付了袁某某六百元,韩某某等人自行回太和;事后潘某某通过微信又支付给袁某某等人出场费四千元。经鉴定,被殴打的周某乙和其妻子乔某某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界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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