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1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同一事实), 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2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4月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4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2时许,王某某和林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在安达市六道街南横街赵某甲的朋友(姓马,大名不详)家里吃饭喝酒,饭局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左右,王某某喝了大约5、6瓶啤酒,王某某给其朋友齐某某打电话让齐某某开车接王某某等人,大概过了五分钟,齐某某就驾驶一辆银白色的捷达轿车来到安达市六道街南横街,王某某和林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四人上车后,在准备送林某某和赵某乙回家的途中路过正阳街南四道街通往五道街的小横街处时,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吉普车从左侧超过齐某某驾驶的银色捷达轿车,此时林某某对齐某某说把车停下后,林某某下车,走到王某某驾驶的已经停下的白色吉普车前时,王某某和儿媳李某某、员工孙某某三人下车后,林某某走到王某某面前对其说:“操你妈的,你会不会开车啊?”说完就用拳头打了王某某右侧肩膀一拳,并与一同下车的李某某、孙某某发生口角,这时齐某某将车开走并停到附近一面馆门口,齐某某没有下车,王某某和赵某乙、赵某甲下车朝林某某所在的位置走去,并与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发生争吵,这时李某某打电话报警,王某某就上前用拳头打了李某某的左侧肩膀一拳,王某某赶紧上前阻止并对王某某说:“她(指李某某)是孕妇。”王某某说:“孕妇能咋的,我就揍她。”王某某还要上前打李某某,林某某拦着王某某,王某某一气之下踢了林某某两脚并将自己的衣服撕坏了,王某某继续骂李某某和孙某某,并扬言、恐吓:“你们不是报警吗,一会警察来了我也揍你俩,把你打流产了”李某某和孙某某因为害怕赶紧上了车,王某某四人就要打开车门,王某某在车下与王某某四人周旋,这时警察来了,孙某某看到警察来了后就下车了,警察正在与林某某了解现场情况时,王某某走到孙某某面前用拳头打了孙某某左侧肩膀一拳,并对其说:“警察来了我也揍你,就当警察面揍你”说完就跑了,警察没有追上王某某,后李某某因流产先兆而住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安达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处方、安达市彩色多普德超声检查报告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赔偿协议书、工作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有逞强耍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殴打孕妇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犯罪后,王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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