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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成武县**镇**村**村**号,现暂住寿光市**街道**村。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12月2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计拨打110电话91次,其中重复报警19次,接处警72起,无效警情或假报警14起,其中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电话1576263****拨打110报警谎称在寿光市文家街道文盛家园13号楼3单元302室处“持枪杀人”,造成寿光市公安局刑警、特警、派出所等多警种进行现场处置,扰乱寿光市公安局正常办公秩序。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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