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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二七菜市场附近喝酒,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理,王某某认为民警处理不公。后为泄愤,王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停放在二七新村7区附近的被害人刘某某等8人汽车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4515元。

2020年6月1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铁路**小区将王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等人损失共计6317元,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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