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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里**号,住应县**镇**街**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应县西汽车站东路口用木棒、砖头将停放的六辆公交车玻璃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06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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