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27日退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从孟某某处借款22万元,由于资金紧张到期未及时还款,孟某某、成某某指使郭某某纠集人员向李某要账,郭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到祁县百亩市场33号李某经营的*甲公司索要欠款,声称不还钱就不让经营,李某躲在外面不敢回公司,郭某某安排王某某每天在李某公司坐着不走长达一星期,告诉王某某如果李某回了公司就给其打电话,10月20日李某回到了公司,王某某给郭某某打电话称老板回来了,郭某某、成某某等人到了公司,公司张某某报警,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告诫成某某、郭某某等人不允许闹事。之后,郭某某安排王某某继续在李某办公处要账一星期,骚扰持续长达半月之久,导致李某不敢回公司工作,影响公司正常营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公安人员制止后,是否存在殴打、辱骂等情节,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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