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月17日被害人郭某某在阳泉市郊区**乡**村**村民刘让、刘某某发生口角、推打,后被村民拉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持凶器找到被害人郭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郭某某这一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期无法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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