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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区***镇**村**组*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其租住的岳阳楼区青年东路**社区房内出来,去该社区位于青年东路旁的垃圾站丢垃圾。王某某走到路口时,碰到其老板李某某和李某某的朋友方某某也在路口附近,旁边一台白色福特小车靠路边停车,将李某某停放在青年东路右侧人行道上一台白色丰田霸道小车堵死。方某某用手机拨打对方车主蔡某某留在驾驶室的电话,要求对方过来移车,蔡某某称需要等大概10分钟才能过来。等了几分钟后,方某某再次拨打蔡某某电话要求其马上过来,在打电话时,方某某称要打死蔡某某。王某某听到方某某要打死对方后,于是跑到附近“碧水湾”店子后院内寻找了一根一米多长“7”字形的黑色角钢返回现场,看到方某某正在用手打蔡某某的耳光,打了三四下后,又用脚踢了蔡某某身上几脚。王某某赶上前去,双手持角钢朝蔡某某身后膝盖弯的位置打了一下,将蔡某某打倒侧身坐在地上。接着王某某将角钢丢在一边,又打了蔡某某两耳光,再用拳头在蔡某某头上打了两下。之后蔡某某拿出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蔡某某被打后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9月7日,被害人蔡某某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谅解书一份,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对其进行赔偿人民币3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2.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某的证词,5、同案人李某某、方某某的交待;6.岳公正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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