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青秀区**大道**海鲜市场内“三友**”与“羊**”宵夜摊,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其中王某某用啤酒瓶参与斗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