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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和家人怄气,饮酒后驾驶轿车离开,缓慢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与大吴龙虎路交叉口处时,陈某乙驾驶车辆经过,按喇叭示意王某某避让,王某某因心情不好,故意不避让,并刹车减速。被害人陈某甲驾驶货车经过时为躲避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变道,后陈某甲质问王某某时,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对陈某甲进行辱骂、殴打,致陈某甲肩部受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刑事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害人的损伤形成原因,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害人的损伤系王某某殴打所致这一唯一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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