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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街**巷**号,住武强县**银行南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武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5时许,在武强县**银行南侧的热力公司施工现场,因为热力公司的管道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门头外过,王某某酒后滋事,借故拿斧子追砍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孙某某。案发后,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武强县**社区和邻居证明王某某平时勤劳本分、团结邻里、拥护共产党领导,政治表现良好,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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