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中国**银行**分行职员,无前科。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沿衡水市桃城区宝云街东侧由南向北步行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被害人赵某某驾驶汽车从宁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云街,绿灯时正常左拐行驶,王某某嫌赵某某未礼让行人,使用不锈钢管敲击赵某某汽车左前部位,王某某对赵某某辱骂,进而双方互相吵骂,王某某再次敲击汽车右前部位,造成汽车损坏,经衡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151元。案发后,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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