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出租屋,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吴某某向张某某(已判决)借钱,后无力偿还。张某某遂出资1万元,委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闫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讨债,并答应追回款后支付其中的25%(25000元)给闫某某。之后,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闫某某、王某甲等人,多次到吴某某家中闹事,采用喷油漆、烧纸钱、摆神台等方式对吴某某家进行骚扰、威胁,逼迫吴某某还钱,造成吴某某有家不敢回,也给吴某某家人造成心理恐惧。吴某某躲债至今下落不明,吴某某家人不敢报警,其家人报案时,仍以为系张某某等人冒充,不敢配合。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事实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对到被害人的家里进行恐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高彩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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