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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许,谢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张某某的大排档喝酒宵夜,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乙给谢某甲发语音通话,两人在电话中争吵并相互辱骂。宵夜结束后,谢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步行回禾花社区时,在**巷阿里之门便利店门口碰见谢某乙,谢某乙与谢某甲再次发生争吵和辱骂,随后谢某乙与刘某某开始扭打起来,谢某甲、张某某、王某某、谢某丙(另案处理)也先后加入互相殴打,双方使用塑料椅和扳手等工具,均有受伤。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谢某乙、谢某丙、张某某、刘某某、谢某甲、王某某等六人抓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乙、张某某、刘某某、谢某甲、谢某丙等五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另查明,谢某乙、谢某丙及谢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签署谅解意见书,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互相赔偿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双方因一时发生口角而产生打架事件,对双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互相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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