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2000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郝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于某某(已起诉)、陈某(已起诉)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 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武威市凉州区**区居民李某甲、李某乙夫妇夫妇向古浪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一个月,期限内月息6分。因到期未还款,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持借款合同找被告人李某合谋向李某甲、李某乙夫妇要帐事宜。2017年1月7日下午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等人与朱某某、李某某、于某某、陈某等人进入李某甲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庭院**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轮换蹲守李某甲、李某乙夫妻二人至2017年1月24日中午12时许,严重扰乱其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李某甲楼上一次,催劝李某甲夫妇还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停留十几分钟离开,再未参与过李某、朱某某等人讨债之事。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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