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2年11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在和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打电话过程中对杨某甲进行辱骂,杨某甲因此到饭店内找到王某某进行理论,在王某某回到家中之后,杨某甲又和其哥哥杨某丙一起到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从家中带出想要进行理论,后因杨某甲之父来到现场,双方未发生纠纷。王某某回到家中后,因气愤,便携带菜刀来到杨某甲家中,对杨某甲进行砍击,致杨某甲头皮创,颈部左手皮肤划伤,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菜刀对他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损伤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系故意伤害行为,但尚未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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