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0********,汉族,专科毕业,朝阳镇金梦祥珠宝店员工,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用脚踢、踹停放在朝阳镇光明小区、湖边路附近车辆,致使车牌号为吉EJ****、吉EK****、鲁FE****、吉EK****、吉E5****、吉E5****、吉EK****、吉EZ****、吉EJ****、吉EJ****、吉A9****、吉E3****、吉EZ****共计13辆机动车、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6366元。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已经对上述15名被害人进行包赔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