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6********,汉族,文盲,辽宁省灯塔市人,住辽阳市文圣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天一水果超市内躲雨。期间谢某某背包经过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怕谢某某的挎包刮碰到他,遂用手将谢某某挎包掀至一边。谢某某转身质问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将谢某某推倒后跑至水果超市内另一侧过道。谢某某起身并用挎包追打王某某。追至水果超市角落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旁边水果摊位上拿起一把割香蕉的小刀将谢某某头部划伤,用拳头打、用脚踹谢某某,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小刀扔在水果摊位上后离开。
被起诉人王某某没有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采用寻衅滋事的方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的后果,虽然在被对方追打过程中,在水果摊位上随手拿起小刀对被害人实施了手打、脚踹等行为,也属情急之下的应急反应。同时,虽然是在超市内,但也没有造成超市营业中断,更没有造成超市秩序的混乱。其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