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村**屯,现住长春经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9月26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至8月7日期间,组织家人、债权人等越级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聚集上访,最多时有21人,以达到给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造成全国通报的压力,从而解决自己的诉求的目的。
上述信访均不予受理,国家信访局的主要处理意见为宣传信访条例、依法逐级走访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告知来访人,其此次来访属于越级走访,不予受理,请其返回吉林省信访局申请复查,并索要复查意见,请当地尽快出具复查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处理为宣传政策法规,劝导其返回当地解决。
经统计,王某某组织聚集共登记二十二次,登记人数共计10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登记表、来京集体访人员登记表、进京集体访名单、劝返通知等;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满足实现自己的诉求,多次组织多人前往北京信访部门、住建部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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